据法院审理后查明,2007年11月3日,租住在浙江仙居县城关塔山沿路的李某到公安局报案称,2007年11月3日凌晨在其出租房内被蒋伟(化名)强奸。为使蒋伟逃脱罪责,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间,被告人蒋某、王某找被告人张某接近李某,张某遂多次打电话给李某,在获得李某信任后,张某协助蒋等人,以恳求、威胁及金钱利诱等方法,多次劝说李某改变其原先向公安机关所作证词。
2008年3月1日晚,在蒋某租住房内,李某按蒋某事先准备好的内容,抄写下一份其与蒋伟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证明材料,交给蒋某。事后,王某付给李某人民币5000元。3月4日,在法官对李某进行询问时,李某作了与蒋伟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陈述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明知蒋伟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,构成包庇罪,被告人蒋某等人以贿买等方法共同指使他人作伪证,构成妨害作证罪,依法做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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